为了加强对院(联)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,促进院(联)工作人员更好履行岗位职责,提高工作效能,根据《西安市行政问责办法》《西安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》等规定,结合院(联)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问责对象
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,或在年度目标考核排名靠后的院(联)工作人员。
二、问责原则
坚持权责统一、实事求是、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。
三、问责事项
(一)违反院(联)规章制度,次数3次以上的;
(二)责任心缺失,办事拖拉,推诿扯皮,没有按时完成市委市政府和院(联)交办任务,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;
(三)失职渎职,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;
(四)失职渎职,造成失泄密事件的;
(五)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、作风粗暴,被投诉或举报造成恶劣影响的;
(六)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,不廉洁行为被查实的;
(七)年度目标考核排名靠后的。
四、问责方式
(一)诫勉谈话;
(二)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;
(三)责令作出书面检查;
(四)责令公开道歉;
(五)通报批评;
(六)调整工作岗位;
(七)停职检查;
(八)经济处罚;
(九)劝其引咎辞职或调离;
(十)责令辞职或解除聘用合同;
(十一)建议免职。
情节轻微,损害和影响较小,对当事人采用诫勉谈话、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任一方式或多种方式问责;情节严重,损害和影响较大的,对当事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、通报批评、调整工作岗位、停职检查等任一方式或多种方式问责;情节特别严重,损害和影响重大的,对当事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或调离、责令辞职或解除聘用合同、建议免职等任一方式或多种方式问责。
对年度目标考核排名靠后的,第一年,采用经济处罚、诫勉谈话、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任一方式或多种方式问责;连续两年的,采用加大经济处罚、通报批评、调整工作岗位、停职检查等任一方式或多种方式问责;连续三年的,采用继续加大经济处罚、劝其引咎辞职或调离、责令辞职或解除聘用合同、建议免职等任一方式或多种方式问责。
五、问责程序
问责事项发生后,由院(联)党总支对问责事项进行查实,提出问责方式建议,提请院长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决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