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安市社科联社团管理办法(暂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保证西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(以下简称“市社科联”)业务主管的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(统称“社团”)顺利开展活动,维护社团的合法权益,加强对社团的规范化管理,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西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社团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,坚持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遵守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遵守市社科联的有关规章以及社团章程,努力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,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。
第三条 社团接受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、变更和注销
第四条 申请筹备成立市级社团,须由发起人向市社科联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再向市民政局申请筹备成立事宜,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,筹备成立期间不得开展筹备成立工作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,须在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。成立大会后应依法向市社科联和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成立登记手续。
第六条 社团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社科联报送年度检查材料,经市社科联初审同意后到市民政局办理年检手续。
第七条 社团换届工作须按章程规定程序进行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按社团章程规定,报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换届时若需修改章程,应将草案事先报市社科联审批,通过后再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;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社科联复审同意,再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拟任社团负责人和任期内变更负责人须事先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意见,并经市社科联审查批准后按社团章程进入选举程序。
第八条 社团如需变更法定代表人、名称、住址、分支机构、财务帐号等登记事项,须按规定程序持有关证明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,经市社科联审查批准后,在1个月内向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
第九条 社团注销登记,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,正式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;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后,完成清算工作;清算期间,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;清算结束后,经市社科联批准,社团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十条 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社团应按时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审议决定社团的重大事宜。社团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4年召开一次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社团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,其职权由社团章程规定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数量不超过会员的二分之一,其中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,中青年专业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。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一般不少于五分之一。理事名单须报市社科联备案。
第十三条 社团理事人数较多时,可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成员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,常务理事名单须报市社科联备案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包括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,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思想政治素质好;
2、在本社团学术研究领域内有较大影响,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;
3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一般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
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。
社团负责人中,中青年专业人员应占一定比例,一般应分布在不相隶属的单位。
第十五条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(理事长)担任;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十六条 社团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应在该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。社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名称及其负责人的职务名称须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。社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由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,报市社科联备案。社团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。社团注销的,其所属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亦同时注销。
第十七条 社团不得接受任何企事业单位、团体及其他机构的“挂靠”。
第四章 业务活动
第十八条 社团应根据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,积极开展学术研讨、社科研究和科学咨询等活动。
第十九条 社团开展的社会科学的普及、宣传等工作,应注重社会效果,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。
第二十条 社团开展各项活动均应制定计划,重大活动事前向市社科联备案,活动后应撰写活动综述或工作小结,并及时向市社科联提供完整资料。
第二十一条 社团组织组织各类大型学术研讨活动,须按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陕办发〔2008〕12号)的要求,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二十二条 社团主办报纸、期刊和编辑发行出版物(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、内部出版物)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社团对所办报刊应加强管理,坚持正确导向,努力提高质量。
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
第二十三条 社团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,须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。
第二十四条 社团必须依法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五条 社团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;社团的经费以及开展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,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六条 社团的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,须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,应按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;社团在换届、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均须进行财务审计,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审计结果,并报市社科联备案。
第二十七条 社团终止前,须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;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市社科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该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六章 奖励和惩处
第二十八条 在对社团工作全面评估考核的基础上,市社科联每年在先进社会组织评选中,评选一次先进社团和先进社团工作者,并给予表彰。
第二十九条 社团连续12个月不能正常开展活动,或无故不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重点活动的给予警告;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或两年内未履行年检手续的社团,建议市民政局注销登记。
违反市社科联规章和本会章程,不按规定缴纳会费,不接受监督管理的给予通报批评。
社团组织涣散,无法开展正常工作的限期整改。
社团政治导向错误,违反国家法规,建议市民政局注销登记,必要时,市社科联会同市民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查处、撤消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的社团。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。